第3节 - 双重会员籍


3.1

具有相同名称的双重会员籍是严格被禁止的。


3.2

依第2.4条规 ,如果有两个经销商申请者具有相同名称得将以第一个为准。


3.3

在不违反以上第3.2条规前提下,如果经过适当的调查并发现第一次的申请属实伪造或在申请人不知道和同意的情况下提交(不论明示或暗示),第二个具有相同名称经销商申请者可能会取代第一个申请者。


3.4

公司保留权利和权力决定是否批准第二个申请。


3.5

双重身份下的代理人或经营者

(a) 经销商不得使用双重身份或代理人经营两个不同推荐人的组织网络。

(b) 如有在双重身份或代理人经营下的组织网络,将被视为开新线并将根据第7条规会员行为守则加以处理。


3.6

夫妻会员

(a) 夫妻两人是被允许分别加入和彼此互相推荐,但必须在同一个推荐人的组织网络下。

(b) 如果两名夫妻经销商是在他们婚姻之前加入,两个选项可提供给他们:-

(i) 终止其中一个会员籍;或

(ii) 立即通知公司有关他们的婚姻,并继续持有这两个会员籍资格。

(c) 在离婚情况下,现有的会员籍代码和名称将继续使用,除非经销商有书面通知公司。

(d) 在提交申请变更会员籍名称的离婚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关离婚法律文件,必须提供说明谁应接管现有会员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