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节 - 公司知识产权


11.1

经销商不可以在任何住宅、公寓、商业店铺、办公室或任何地点展示或使用公司名称,标识或商标。


11.2

经销商是被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媒体包括多媒体广告宣传公司的业务和产品,或接受媒体的采访、文章出版、新闻报道以及任何其它公共信息发布。


11.3

在没有具体获得公司书面批准前, 经销商不准使用公司的标志、贸易名称、商标、产品名称、服务名称或任何其它公司无形的知识产权。


11.4

在没有具体获得公司书面批准前,经销商不得在名片或其它个性化的销售资料上使用含有公司标志、名称或商标。


11.5

在第11.3 及11.4条规下:-

(a) 经销商必须在名片或其它个性化的销售资料上注明“独立经销商”身份。

(b) 使用公司职位及业务地址是严格被禁止的。

(c) 经销商可以视频个人接触分发名片或其它个性化的销售资料,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互联网网站张贴。


11.6

任何违反本条规,公司有权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采起禁令或法律赔偿。


11.7

公司有权禁止任何违规的广告或促销活动,并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采取一切适当的禁令、赔偿和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