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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们的精英成功导航系统 (GPS)、会员福利以及确保公平环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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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OCEAN HOLDING SDN BHD

(571578-X)  •  (AJL931663)

精英成功导航系统 GOLD PREMIER SEMINAR (GPS)

自推出 1993 年直销及反金字塔计划法令后,直销为所有马来西亚人提供及创造一个全新商机与平台。当直销产业迈入一个全新的里程碑,而政府的直销及反金字塔计划法令的执行,在严厉的监管及打击非法金字塔,来得正是恰逢其时。所有的网络营销员(直销员)必须发挥更重要且积极角色,以更专业而且道德操守的规范这个行业得到的发展和受高度重视。

身为亿海信公司的经销员,我必须了解遵循 1993 年直销及反金字塔计划法令和原则,及按该政府所规定的法律经营这产业。这是为了避免误解,发生违法事件,以导致面对被起诉的后果。

全体经销与分销商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您一定要了解每一个条规再才选择“同意”)

1

经销商必须签署一份会员申请表格,而这将被视为和公司所签订的合约。经销权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信通知公司终止其在公司的会员籍。每人只能拥有一个公司的会员籍

2

亿海信是一家拥有合法执照的直销公司,并多层次方式经营及推销产品。公司不是一家投资公司,因此,没有所谓的利息或回酬甚至分给各会员。更没有保证回酬金。奖金是根据会员个人及团队产品的销售额计算,公司不支付推介佣金于纯粹招募新会员

3

传销商必须销售及分享公司的产品,分享其好处/分享产品的好处。传销商在销售时必须诚实向客户说明公司产品的好处及性能。不能用强逼或不公平做法,诱导客户购买指定产品,其价格必须是公司的零售价。在购买产品时,传销商必须直接把钱汇入公司的银行户口,而不是交去上线或任何领导人的个人银行户口。

4

公司不鼓励会员购买大量的产品或囤积超量超过了在正常的一段合理的时期内能售出的量。根据1993年直销法及反金字塔计划退货政策的条规,任何在10个工作天冷冻期之内退回给公司,将会获得 100% 退款。若未售产品在发票日期的 6 个月内退回,将会扣除 10% 的行政费

终止会员之后所得到的奖金将被扣除,以及所有相关上线已收取过由该发票与销售奖金也须立刻退还给于终止会员。退还销售奖金给于终止会员是所有相关上线者基本责任。

5

会员应该多参加公司所举办的讲座或课程及分享会或表扬大会,以加深推销及推广行销的技巧。

第1节 - 公司和经销商

1.1

MC-Ocean Holding Sdn Bhd(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网络营销公司,鼓励和支持其成员从事销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通过零售的方式和建立网络成员。

1.2

1.2 公司提供独特的市场计划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予所有客户群及确保所有经销商都按照条规推广与销售产品,并按月统计营业额以便报告有关当局。

1.3

经销商必须签署一份经销商申请表格,并正式被公司接受才能成为合格经销商。

1.4

一旦申请被接受,并正式注册:-

(a) 经销商应了解及遵守和符合公司会员政策与条规的内容,及遵守1993年直销与反金字塔法令。

(b) 经销商的行为将受公司会员政策与条规约束为准。

(c) 任何不遵守或违反公司会员政策与条规将被公司暂停或终止其会员籍资格。

1.5

所有经销商应被视为知道和理解并接受公司规定的会员政策与条规。会员有义务和责任检查和跟近最新版的政策和条规。恳求不知道和不了解政策与条规将不被接受。

第2节 - 申请成为会员

2.1

会员籍是开放给“个人”或“企业/公司” ,并提交签署经销商申请表格给公司。

2.2

申请表格必须由一位活跃的经销商推荐。

2.3

公司保留权利和权力拒绝任何入会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2.4

经销商只允许持有单一会员籍资格。如果经销商被发现有重复名称或身份,公司将终止其中之一 (两者中被认为适当的)。

2.5

如果发生错误或不一致的会员籍资格,公司保留权利作出修改、调整、恢复和或任何被认为可行的方案。

2.6

一旦申请被接受,入会费是RM137.80 (包含6% GST 消费税)。这费用包含会费,创业资料袋及会员卡。

2.7
个人申请入会员

(a) 年龄必须是18岁以上,及不是破产者。

(b) 马来西亚公民必须附上身份证(MYKAD)及指定的银行存摺(支付奖金用途)影印本各一份。

(c) 非马来西亚公民申请者必须附有一份合法护照、有效的工作许可证和指定的马来西亚银行帐户或存摺。按照马来西亚所得税法令的规定,指定非马来西亚公民的所得税将按照比例直接从奖金中扣除。

2.8
企业/公司申请入会员。

(a) 独资或合伙申请人 - 申请入会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 商业登记证书( Borang D )和业主名单详情( Borang A )
  • 指定银行帐单

(b) 企业私人有限公司申请者 -申请入会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 公司注册证书( Borang 9 ),及 Borang 13 (如果适用)
  • 董事会名单表 - Form 49
  • 指定银行帐单

(c) 公司只承认一位企业/公司申请人的合法代表。因此企业/公司申请者必须在经销商申请表格上注明企业/公司申请人的合法代表。

(d) 但是任何奖金来源将支付给企业/公司而不是代表。

2.9

公司将驳回任何不遵守上述规定的申请者。

2.10

任何运用欺诈或伪造的申请表格,将被视为无效和被取消。

2.11
更新会员籍资格

(a) 会员籍每2 年必须更新资格。

(b) 会员籍续费是RM80.00 。

(c) 每位经销商必须在会员籍资格到期前1 个月自行负责更新自己的会员籍资格。

(d) 更新会员籍资格不是自动的,如果认为合适和有需要,公司保留绝对的权利拒绝任何会员续期的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e) 如有发生任何忽视、疏忽或拒绝延长其会员籍资格,会员籍资格将视为期满。

(f) 期满的经销商将失去所有在市场制度下的权利,地位,和利益。

2.12
重新申请加入会员籍

(a) 任何自我终止或过期的经销商可在会员籍资格过期6个月后重新申请成为新经销商。

(b) 公司保留权利是否接受或拒绝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的理由。

(c) 不论自我终止或过期会员籍资格,新的经销商应跟据公司市场制度下重新开始。

(d) 新经销商可选出一位新的推荐者,这位新的推荐者可不同于自我终止或过期前的旧推荐人。

(e) 自我终止或过期前的下线群体不可以移动或转移到新申请人名下的组织。

2.13
更改会员名称

(a) 对于企业的需求,个人经销商可以提交申请使用企业/公司名称作为会员籍名称。

(b) 申请者必须根据第2.8 条规提呈所有需要的相关文件。

(c) 原本的个人经销商必须是新企业/公司的股东。

(d) 任何企图转移会员籍将根据第4条规(转让会员籍)处理。

第3节 - 双重会员籍

3.1

具有相同名称的双重会员籍是严格被禁止的。

3.2

依第2.4条规 ,如果有两个经销商申请者具有相同名称得将以第一个为准。

3.3

在不违反以上第3.2条规前提下,如果经过适当的调查并发现第一次的申请属实伪造或在申请人不知道和同意的情况下提交(不论明示或暗示),第二个具有相同名称经销商申请者可能会取代第一个申请者。

3.4

公司保留权利和权力决定是否批准第二个申请。

3.5
双重身份下的代理人或经营者

(a) 经销商不得使用双重身份或代理人经营两个不同推荐人的组织网络。

(b) 如有在双重身份或代理人经营下的组织网络,将被视为开新线并将根据第7条规会员行为守则加以处理。

3.6
夫妻会员

(a) 夫妻两人是被允许分别加入和彼此互相推荐,但必须在同一个推荐人的组织网络下。

(b) 如果两名夫妻经销商是在他们婚姻之前加入,两个选项可提供给他们:-

(i) 终止其中一个会员籍;或

(ii) 立即通知公司有关他们的婚姻,并继续持有这两个会员籍资格。

(c) 在离婚情况下,现有的会员籍代码和名称将继续使用,除非经销商有书面通知公司。

(d) 在提交申请变更会员籍名称的离婚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关离婚法律文件,必须提供说明谁应接管现有会员籍资格。

第4节 - 转让会员籍

4.1

会员籍不能被转移,出售或重新安排,除非发生下列事项:-

(a) 死亡

(b) 高龄

(c) 无行动能力

(d) 经医生证明为不宜

(e) 公司特别批准

4.2
继承转让

(a) 公司会员籍资格被视为死者的遗产

(b) 当一位经销商过世后,将按照对方的遗嘱委任会员籍资格继承人。

(c) 当经销商过世后而没立遗嘱时,配偶将继承该会员籍资格或依遗产分配法令处理。

4.3

任何要求转让会员籍必须根据第4.1 条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及附上相关文件证明。

4.4

在公司接受转让会员籍申请后,继承人必须签署一封同意书同意遵守公司的会员政策及条规,并承续享有奖金的福利。

4.5

上述转让仅限于公司市场制度下的奖金权利,它不包括死者或转让者先前的地位,排名或特权。

4.6
公司特别批准

(a) 如有特殊情况下根据第4.1 (e)项申请转让会员籍,公司在其绝对权力下于个别基础情况细审。

(b) 公司有权利和权力是否批准上述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该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5节 - 经销商的地位

5.0

经销商与公司的契约

5.1

经销商是一个独立和单独业务的运营商业实体,和公司没有任何或直接雇佣关系。

5.2

经销商不是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无权代表公司发言、行事或约束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5.3

经销商不得对任何有关公司或产品作不真实的陈述及声明,及不得声称代表或有权代表公司的任何事项或交易;并不得声称具有公司、附属公司、股东或成员的特殊商业关系。 经销商必须对未经授权所作的不真实的陈述及声明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公司。

5.4

公司不会负责和承担任何经销商不遵守公司会员政策及条规所导致第三方的任何疏忽、争端、赔偿、索赔、损失、成本或费用的损失。

5.5

会员不得诋毁,破坏或诽谤公司及其职员和其他会员。

5.6

经销商不得 (无论是采取单一或联合作为一个群体) 干预或影响公司业务和管理,而影响到公司公正和公平的商业交易;并不得有故意的意图违背公司。

5.7

无论任何级别聘位,经销商不得声称具有任何商业区域的特别权、专有权利或代理权。

5.8

经销商必须遵守公司所执行的KPI 指数。任何没覆行 KPI指数的经销商将被暂停或终止其会员籍资格。

第6节 - 推荐人的责任

6.1

推荐人是指已经按照公司市场制度下成功的销售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给与一位新客户。

6.2

推荐人有责任提供销售培训和领导新经销商(现在已经是他/她的下线) ,并解释及确保新经销商已阅读并理解成功导航系统 (GPS) ,公司会员政策与条规 及1993年直销与反金字塔法令

6.3

推荐人必须按照公司核准的信息和资源,提供产品知识和市场制度培训于下线。推荐人不得夸张或献耀业绩及奖金收入。

6.4

推荐人不得作任何不真实陈述及或使用欺骗手段和隐瞒的方式误导新经销商。

6.5

推荐人必须明确陈述奖金是按业绩即产品销售额的基础上支付,公司不会支付任形式的奖金给推荐新会员的用途。

第7节 - 经销商行为守则

7.1

依第1条规 ,经销商应按照1993年直销与反金字塔法令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运作其生意业务。

7.2

经销商可以按公司会员政策与条规发展其生意业务,并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

7.3

经销商不得参与任何法律及政府所禁止的一切非法交易,“金字塔制度”或“洗黑钱计划” 或任何不被批准的投资计划。

7.4

经销商应在适合情况下,向税务机构登记其生意业务。

7.5

经销商必须通过其言论、行为和行动以反映公司的专业与诚实及为护公司信誉。

7.6

经销商必须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方式下进行其生意业务,必须诚实,认真,投入和负责任。

7.7

经销商必须:-

(a) 诚实和如实反映和解释公司产品的质量,价值和性能。

(b) 诚实和真实的解释和描绘公司市场制度的收入潜力,不得夸张或献耀奖金收入。

7.8

换线或抢线是不道德的,是严格被禁止。

(a) 经销商不得提供任何免费赠品、抽奖、折扣价、奖励或其它任何引诱以推荐一个新的经销商或其他旁线加入他的组织网络。

(b) 经销商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其它不道德形式的手段说服新经销商,或其他旁线加入其组织网络。

7.9

除了正常的产品销售情况下购买本公司的产品,经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经销商或下线有任何形式的财务安排或交易。

(a) 不得有任何财务借贷关系

(b) 不得参与任何洗黑钱计划

7.10

经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积极参与、或突出或引诱其他经销商参加以下活动。

(a) 加入其它传销公司或直销公司。

(b) 涉及其它贸易或业务。

(c) 从事其它产品买卖

(d) 从事或涉及其它培训课程。

(e) 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商业活动。

7.11

经销商必须遵守公司的建议零售价出售产品。

(a) 以优惠的价格销售产品是严格被禁止。

(b) 利用不公平的贸易做法,间接销售产品低于建议零售价是被严格禁止的。

7.12

经销商不应该在短期内大量的购买产品或超越其销售能力范围的数量。

7.13

经销商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不公平的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任何产品。

7.14

事先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在任何零售商、商店、柜台、购物商店、或展示店销售任何公司的产品。

7.15

任何不遵守或违反上述政策与条规的经销商,公司将根据第8条规暂停或终止其会员籍。

第8节 - 暂停及终止会员籍

8.1

暂停及/或终止会员籍是指断绝公司市场制度下所有的权利和特权,或公司所特别授予经销商的。

8.2

已被暂停或终止会员籍的经销商将失去该经销商在公司市场制度下所有权利,地位,和利益。

8.3

终止会员籍大致可被分为以下:-

(a) 被视为自动终止会员籍,

(b) 被公司暂停或终止会员籍,

(c) 经销商自我终止(自愿终止)会员籍。

8.4
被视为自动终止会员籍

如发生会以下事件(无论是在马来西亚国内或国外),会员籍将被视为自动终止:-

(a) 触犯任何刑事犯罪

(b) 被任何法庭裁定刑事罪名。

8.5
公司暂停和/或终止会员籍

(a) 公司保留权利和权力采取一切认为合适和必要的行动对任何不遵守、违反或侵犯任何公司会员政策与条规、法律和政府规章的经销商采取暂停或终止其会员籍。

(b) 已被暂停或终止的经销商,可在被暂停或终止会员籍之14日内起,向公司以书面提出上诉。上诉书必须在14日内到达公司总部并以正式盖章收据为证。

(c) 公司保留最后的权利和权力做出判决,上诉者不得有任何异议。

8.6
会员自我终止(自愿终止)会员籍

(a) 如果经销商要自愿终止(自我终止)其会员籍,可以通过提交一份书面申请给公司。

(b) 终止生效日期为公司接受并确认终止申请为证。

(c) 当提出申请要求自我终止会员籍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 正式签署的终止会员籍信件。

- 所有公司正本发票和发货单。

- 并写下您终止会员籍的原因。

(d) 在接受和确认终止会员籍申请,公司会安排一个适当的日期让申请者退回未售出的产品。

(e) 未售出的产品必须根据第9条(退货与产品回购政策)处理。

8.7

一旦公司接受并确认终止会员籍申请并接收退回的产品后,这些所退回的产品所产生的业绩或销售额将被视为取消。

8.8

退回产品的销售额已被取消,将影响下列推荐人与上线的聘位和收入:-

(a) 推荐人与上线视频“取消销售” 所取得的聘位积分(PV)将被取消,因而可能导致降聘。

(b) 由于产品销售已被视为撤销,终止经销商之前所领到的奖金将被扣除。以及所有相关上线曾经领过此退货产品销售奖金应该负责退还给于终止经销商。退还销售奖金给于终止经销商是所有相关上线的基本责任。

(c) 所有推荐人与上线视频“取消销售” 所取得的季度分红奖金资格,将扣除其分红销售额资格。如果扣除“取消销售“并导致销售额低于所需的分红销售额资格,那么那些受影响的上线应被视为取消资格。因此,之前所取得的整个分红奖金数额应支付回给公司,或者直接从每月的奖金中扣除。

8.9

所有终止经销商、推荐人与上线视频“取消销售” 所取得的任何奖金,奖品或其他奖励,有责任与义务偿还、归还或补偿回给公司。

8.10

所有受根据第8.8及8.9以上影响的经销商须在3个月内缴付回给公司。根据第8.5条规,公司有权利和权力终止违规者的会员籍资格。

8.11

已经被暂停或终止会员籍的经销商,不得进入任何公司办事处,或从事及参与任何公司认可的活动。

第9节 - 退货与产品回购政策

9.1

经销商有权要求自愿终止其会员籍和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回购其未售出的产品 (“退货产品”)。

9.2

退还未售出的产品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a) 退货产品是还未被打开或使用。

(b) 退货产品必须是在良好、可再售卖的状态。

(c) 购买产品的发票日期必须在180天内 [1993年直销与反金字塔法令-2001条规第六条]

9.3

产品回购退款将依以下条规退回。

如果退货产品是在以下限期内购回: 有被徵收服务费吗?
(a) 发票日期10个工作天内购回 没有收服务费
(b) 发票日期180天内购回 徵收10%服务费 [1993年直销与反金字塔法令-2001条规第六条]
9.4

由于产品销售已被视为撤销,终止经销商(退货者) 之前所领过的一切奖金将被扣除。

9.5

退货者的所有相关上线须负责退还曾经领过此退货产品销售奖金给退货者。退还销售奖金给退货者是所有相关上线的基本责任。

9.6

净回购退款数额将会在退还产品30日之内发放。

第10节 - 销售与购买公司产品

10.1

经销商以会员批发价格购买公司产品。

10.2

购买产品必须以现金或任何其它公司认可的法定货币付款。

10.3
每月销售截止日期

(a) 每个月最后一个营业日为购买产品的截止日期。

(b) 经销商必须确保在每个月最后一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关闭前完成其每月销售责任额。

(c) 如经销商本身没有在每个月最后一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关闭前提交当月销售责任额订购单而失去当月奖金,后果经销商自行承担与负责。

10.4
支付每月销售奖金

(a) 经销商必须确保拥有一个有效的指定银行帐户以便公司可直接汇入销售奖金。

(b) 每月销售奖金将直接支付给注册经销商。任何要求支付销售奖金给收益人之外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c) 每月销售奖金会在隔月20日或之前支付,实际日期可能受周六、周日、公共假期或经销商所使用不同的银行而有所差异。

(d) 经销商必须确保无误地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给公司,公司不承担任何拖延支付销售奖金的责任。

第11节 - 公司知识产权

11.1

经销商不可以在任何住宅、公寓、商业店铺、办公室或任何地点展示或使用公司名称,标识或商标。

11.2

经销商是被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媒体包括多媒体广告宣传公司的业务和产品,或接受媒体的采访、文章出版、新闻报道以及任何其它公共信息发布。

11.3

在没有具体获得公司书面批准前, 经销商不准使用公司的标志、贸易名称、商标、产品名称、服务名称或任何其它公司无形的知识产权。

11.4

在没有具体获得公司书面批准前,经销商不得在名片或其它个性化的销售资料上使用含有公司标志、名称或商标。

11.5

在第11.3 及11.4条规下:-

(a) 经销商必须在名片或其它个性化的销售资料上注明“独立经销商”身份。

(b) 使用公司职位及业务地址是严格被禁止的。

(c) 经销商可以视频个人接触分发名片或其它个性化的销售资料,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互联网网站张贴。

11.6

任何违反本条规,公司有权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采起禁令或法律赔偿。

11.7

公司有权禁止任何违规的广告或促销活动,并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采取一切适当的禁令、赔偿和补救措施。

第12节 - 公司政策

12.1

因为商业和市场条件的改变,在认为适当和有必要时公司保留权利和权力在任何时间修订、更改、添加或删除任何公司会员政策与条规,恕不另行通知。

12.2

公司存放在总部所使用的公司会员政策与条规将成为最后正式的版本。

12.3

如有任何歧义的解释,应以英语版和所作的铨释为准,公司最终的铨释为最后的裁决。